第三章 華岡獎學金
第十六條 大學部與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,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,得申請華岡獎學金:
一、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該班前三名,且修讀本學系課程之學分須達該學期總修課學分之百分之五十者。學業成績同分時,由系主任決定之。
二、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。轉系生占原轉系前班級之名額。
第十七條 華岡獎學金之金額為第一名核發8 千元,第二名核發5 千元,第三名核發2 千元。
第十八條 華岡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乙次,每年三月、九月公告申請。
第十九條 華岡獎學金之審查及決定,由各系主任負責。